
计划生育应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
何亚福
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之一。“管理型政府”是把人民看作管理的对象,而“服务型政府”是把人民作为服务的对象,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与此相似,计划生育也应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
“管理型计划生育”是把育龄夫妇看作是管理的对象,由政府对生育数量进行预先设计,夫妇生孩子要经过计生部门的审批。“服务型计划生育” 是把育龄夫妇作为服务的对象,为育龄夫妇提供生育健康服务。因此,“管理型计划生育”又称为强制计划生育,“服务型计划生育”又称为家庭计划生育。
家庭计划生育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由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政府或家庭计划生育机构提供适当的辅助措施。家庭计划生育的基本理论是:由于缺乏有效的避孕知识和方法,世界上多数妇女实际拥有的子女数多于她们真正想要的数量;避孕和节育可以使妇女有能力拥有她们真正想要的子女数。
计生委官员常常说:“群众生育愿望与国家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那么,在实行“管理型计划生育”的情况下,群众生育愿望就要服从国家生育政策;而在实行“服务型计划生育” 的情况下,国家生育政策应满足群众生育愿望。国家计生委的调查数据也显示:“生育意愿: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73个。”也就是说,即使国家生育政策满足了群众的生育意愿,中国的总和生育率也仍然低于世代更替水平。
中国政府网有一篇题为《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的文章说:“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因此,“管理型计划生育”能否转变为“服务型计划生育”,是政府职能转变是否成功的试金石。
显然,从“管理型计划生育”转变为“服务型计划生育”,这种提法比废除强制计划生育更容易被决策层所接受,虽然这两者的实质意义基本相同。
: 天下


